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发布者:吕依然发布时间:2017-11-23浏览次数:2751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其中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3.净化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6.清洗循环设备;

  7.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8.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9.光学元器件;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四、用于维修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依照《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五年内)

  五、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计算机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七、标本、模型

  八、实验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其中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3.研究用的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4.科研用的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5.实验或研究用的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

  纯氙气等);

  6.科研用的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7.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税号:税则第25-40 章;本条第4 项不受税号限制。

  九、实验用动物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学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学校)

  十五、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

  十六、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