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城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吕依然发布时间:2017-03-09浏览次数:4918


  

  

武财采〔2017〕31号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电子商城
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商城供应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武政办[2016]166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财采[2015]62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现就2017年电子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实施范围

(一)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品目由原有的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复印机、生活用电器(空调机)4个品目调整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等9个品目。

纳入电子商城采购的货物限额标准由原定的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下调整为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含),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或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采购方式及操作规程

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单品牌比价、多品牌比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的采购方式;20万元以上的(含)的,采购人原则上应选择多品牌比价或多品牌竞价的采购方式。

通用类货物采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武财采[2015]627号文执行。

二、试行批量集中采购

(一)适用范围

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含)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采购人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选择在“电子商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二)操作流程

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申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系统自动将计划导入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后,登陆电子商城,并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经费预算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需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需求归集,统一组织采购。

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将采购结果信息录入至“电子商城”,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系统以“信息提醒”的方式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生成采购合同,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完成合同备案。

(三)验收评价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信用评价,并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违约问题,应通过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三、新增部分协议供货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7年1月1日起,将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服务类项目纳入电子商城采购范围。

(一)服务类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

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等4个服务类采购品目,同一品目年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应实行电子商城采购。

(二)协议供货(服务)供应商及价格

电子商城协议供货(服务)供应商及协议价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各协议供应商承诺的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及折扣为电子商城最高限价(各协议供应商报价、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采购人可在电子商城中下载查询),在最高限价基础上,采购人可线下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的方式,商定具体服务价格和相关条款。

(三)采购程序

1.申报计划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系统自动将计划导入电子商城平台。

2.采购实施

(1)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公务印刷项目,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新建项目需求发送至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按协议规定范围提供服务,拟定结算单回传至采购人,采购人确认《结算单》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同时公告结算单信息。

(2)车辆加油项目,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新建项目需求发送至协议供应商,同时公告预购单信息。

3.资金结算

系统自动将相关支付信息传送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购人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四、开设电商直购专区

(一)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

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史泰博、晨光科力普、办公伙伴等五家电商已入驻电子商城-电商直购专区。采购人采购移动存储设备、扫描仪、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生活用电器(除空调机外)、电视机、通用摄像机、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等12个品目的商品,同一品目单位或批量3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电子商城—电商直购方式进行采购或自行采购(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含),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商品价格

电商直购专区所供商品价格不高于电商同期官网价,具体价格优惠承诺可在电商直购专区查询。

(三)采购程序

1.商品采购

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进入电商直购专区,选择商品并确定电商后进行电子下单。电商直购专区如无满足需求的商品,采购人可通过系统发布商品需求信息或直接通过“客服在线”与电商联系,待商品上架后再进行电子下单。

2.电商配送

电商按照电子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商品配送,采购人可实时查看物流信息。

3.验收评价

采购人对电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评价,系统自动对订单信息进行公告。

4.资金结算

电商直购专区可采用公务卡支付或转账支付,相关事宜可与电商进行沟通。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付货款后凭订单、发票办理报账手续。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电子商城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对电子商城采购实施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采购人应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电子商城采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主体责任及相关岗位职责,做好预算编制、计划申报、网上采购、货物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相关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电子商城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依法、诚信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电子商城供应商出现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等行为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纳入政府采购征信系统,暂停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一)凡纳入电子商城采购品目,应在电子商城实施采购,若电子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二)采购人在电子商城采购过程中,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加大对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力度。

(三)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工作。具体操作说明可在电子商城“下载专区”或电商直购专区“办事指南”中查看、下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办和电子商城运维单位联系(联系人:刘莉、田翠,联系电话:027-85730335、83763018)遇到系统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联系人:温工027-83947589、贺工400-965-5696)。

  

  

2017年1月11日